文/中央社
嘉義市政府1名何姓約僱人員被控虛報加班卻返家處理私事,計21小時、詐得新台幣約3000元,廉政署獲舉報後移送,嘉檢考量其坦承並繳回犯罪所得,以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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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指出,何男是嘉義市政府約僱人員,明知依照「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出勤管理要點及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職員加班費管制要點」規定,應確實依照加班時間申報請領加班費。
緩起訴書表示,何男卻於民國110年4月至10月間,使用所任職單位的電腦登入差勤系統,並填載加班時數及事由,但在加班期間,並未在辦公室提供勞務而是返回住家處理私事,等到加班時間終了,再回到辦公室登入電腦差勤系統點刷下班。
何男虛報加班計有21小時,每小時加班費145元,向各級主管、人事、會計等單位簽核,共詐得加班費3045元。
法務部廉政署接獲舉報,調查後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檢方偵結,審酌何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已繳回犯罪所得,加上犯罪情節輕微,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須向公庫支付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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