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戴若涵/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人妻與有親戚關係的男子小王(化名)2度發生性行為,事後2人鬧僵,小王將此事告知人夫。人夫得知後氣壞,決定告上法院,日前判決出爐,法院判人妻應賠償丈夫1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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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主張,妻子在2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到小王住處發生2次性行為,導致他精神受有極大痛苦,決定向妻子求償精神上損害共30萬元。對此,人妻則辯稱,丈夫指稱她與小王發生性行為的那兩天,是丈夫將她趕離住處,還指定她去小王家,要讓小王監視她,否認姦情。
小王證稱,他因工作認識人妻20多年,進而認識人夫,且他與人妻有姻親關係,雖然與人妻沒有交往,但他因愛慕人妻,曾2度在住處客廳中發生性行為,當時都是他主動、人妻默許。第一次發生關係後,人妻有向他說,「我們之間做知己就好」,第二次則是人妻與丈夫發生爭執暫住他家,「我沒有克制住自己」,所以再度發生關係。
小王表示,之後人妻要求他幫忙掩飾人妻與另名男性友人相處的事情,但他拒絕,並把此事告訴人夫。人妻因此與丈夫發生爭執,人妻便要他向人夫坦白2人間的恩怨,內容包括,「隨便你怎麼說怎麼想」、「你最好跟我老公說免得我偷雞摸狗」,他這才將姦情告知人夫。
雖然人妻否認出軌,但鳳山簡易庭勘驗對話發現,內容包括「我只想多愛你一點」、「你是天生神力喔?還是冷感」、「有弄很久嗎?」、「搞很久」、「我覺得沒多少時間呢?」、「可能是沒新鮮感或無感」等,經比對證詞,法院不採信人妻說詞,判她應賠償丈夫1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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