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錢姓男子去年12月在龜山區住家,因為電燈未關被劉姓舅舅唸了幾句,2人發生口角後,錢男回房後拿出36公分長的切肉刀,朝舅舅猛砍20刀,導致頸部、頭部等處大量出血送醫不治。此案為桃園地院首起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經過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審判後,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8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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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的錢姓男子與劉姓小舅子同住在桃園龜山區住家,去年12月24日晚間9時許,錢因電燈未關與劉姓舅舅起爭執,錢男心有不滿,憤而返回房間雙手戴上布手套,持先前購買刃長23公分、柄長13公分之切肉刀,以膠帶纏繞切肉刀固定於右手後走出房門,以切肉刀向劉猛砍20刀,因用力過當還造成刀刃彎曲與刀尖斷裂,劉頭頸部等處有20處銳器傷,其中後下頸部切創與左上頸下頷角遭刺穿引發大量出血與血液吸入氣道,導致出血性休克併呼吸衰竭,錢男行兇後向警方自首,劉姓男子送醫到院前已死亡,院方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此案歷經國民法官參與審理,桃園地院審判長林蕙芳與國民法官認為,被告錢姓男子對被害人劉姓男子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家庭成員,僅因細故即萌生殺人之故意,錢男犯後雖坦承犯行,檢察官則提出之各項事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且亦該當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家庭暴力罪,應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論處。
法官與國民法官認為,被告錢男犯後雖符合自首要件,且犯後曾請媽媽呼叫救護車,雖具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62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但考量本案為被告在被害人所共同居住房屋內犯罪,且案發後仍具辨別事理能力,承審法官與國民法官均認為被告自首行為對案件偵辦之助益有限,減輕至適當之程度,另本案並無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減刑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故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可理解其行為造成之後果,卻以持刀朝被害人刺砍20刀以上,包含致命部位,造成刀刃彎曲、刀尖斷裂等兇殘手段殺害被害人,犯後雖要求母親呼叫救護車,卻未嘗試對被害人協助施救,本案犯行是在被害人之父親(即被告之外公)、胞姊(即被告之母親)面前為之,造成被害人家屬無限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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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案犯罪之直接原因為電燈未關之糾紛,然實為被告就被害人對其長期有言語暴力、肢體衝突之積怨造成,考量被告並無前案記錄,另其無穩定工作,生活多以自身為中心。審理過程中,所涉犯行均坦承不諱,被告犯行對被害人之女兒等家屬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且案發迄今除於審理最末時對被害人女兒道歉以外,並無其他實際作為,被害人之女兒則表示並無原諒被告之意等情狀,法官審結量處有期徒刑15年8月,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