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林姓男子2020年12月間偶然在家中發現一份保護令聲請文件,沒想到竟然因此抓包妻子外遇陸姓鄰居,期間至少發生7、8次性行為,憤而決定提告求償60萬元。雖然陸男主張林男提告已經超過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但因為舉證不足,並未獲得台中地院法官採信,最終被判應賠償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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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在判決書中主張,和妻子已經結婚長達30年,原本家庭生活和諧美滿,直到2020年12月間偶然在家中發現一份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文件,好奇一看才知道,妻子竟然與陸男發生婚外情,2016年至2020年間至少發生7、8次性行為,兩人還會互傳曖昧對話訊息以及不雅照片,讓他大受打擊,憤而決定提告求償60萬元。
對於上述指控,陸男坦承,他從2016年3月起與林妻開始交往,期間有發生性行為,2020年7月4日決定分手,林妻卻不願意,還趁著當晚倒垃圾的時候,當著林男的面誣指他性侵,接著持續傳簡訊騷擾或是跑到他家門口大聲自述婚外情史,他因為不堪騷擾才會聲請保護令;此外,林男是在2020年10月26日簽收文件,當時應該就知道被戴綠帽,卻一直拖到2022年11月15日才提告,顯然已經超過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
不過,台中地院法官認為,保護令聲請文件記載的收件人為林妻,林男無權拆閱信件,而且信封外面僅寫著「XXX(人名)勿代收」,如果沒有拆開閱讀,單憑信封外觀根本不可能知道文件內容,因此林男是否在簽收文件的當日就知悉妻子外遇一事,顯然尚有疑義。
另外,陸男主張林妻曾在倒垃圾時當著林男的面告狀,但另一名鄰居出庭證稱,當日他也有出門倒垃圾,聽到陸男與林妻在大小聲,可是當時垃圾車的聲音很大,根本聽不清楚他們在講什麼。法官強調,證人當下與林男、林妻、陸男處於同一個環境,卻未能聽見陸男與林妻的爭吵內容,所以也無法證明林男是否在當時就已經發現妻子外遇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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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衡諸社會通念,就算是夫妻也未必會互相告知一切生活事宜,何況是外遇的事情,陸男的證詞皆無法明確證明林男是在2020年10月26日以前就知道妻子外遇,卻以此主張超過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實屬無據,衡量雙方經濟收入、侵害程度等因素後,最終判陸男應賠償林男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