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醉喇舌女下屬「還襲胸磨蹭下體」 淫主管認錯賠錢...換緩刑

▲桃園市詹姓男子去年8月間公司聚餐後,因酒醉指名女下屬攙扶至公司餐廳,卻乘機抱住女子要求喇舌,女子婉拒後直接襲胸並以下體磨蹭強制猥褻得逞。(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桃園市詹姓男子去年8月間公司聚餐後,因酒醉指名女下屬攙扶至公司餐廳,卻乘機抱住女子要求喇舌,女子婉拒後直接襲胸並以下體磨蹭強制猥褻得逞。(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在桃園市某公司擔任主管的詹姓男子,去年8月間公司於中午舉行聚餐後,搭乘同事轎車返回公司,詹男佯稱酒醉指名女下屬攙扶至公司餐廳,到餐廳後,詹男卻突然抱住女下屬,要求喇舌接吻遭拒,詹男直接以身體壓制伸出狼爪襲胸,還以下體磨蹭其身體強制猥褻得逞。桃園地院審理時,以詹男坦承犯行且已完成調解賠償,審結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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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46歲的詹姓男子於去年8月16日中午舉行公司聚餐,聚餐後搭乘同仁轎車返回公司,詹男假藉酒醉要求女下屬攙扶至公司餐廳,女下屬欲搬椅子讓詹休息,詹男卻突然抱住女下屬,女下屬嚇了一跳推開詹男,詹男假藉酒意圖侵犯,將女下屬口罩拉下強吻,還推至牆角要求與其喇舌舌吻,同時徒手觸摸其胸部,並以身體壓制,以下體磨蹭其身體強制猥褻得逞。女下屬藉詞要返回辦公室辦公為由逃離現場,隨即報警處理,桃檢調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詹男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詹男坦承犯行,辯稱酒醉亂事,告訴人則指證歷歷,法官認為被告詹男為逞一己私慾,漠視告訴人意願,對告訴人強制猥褻,造成其身心受創;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依約如數給付賠償金,並有區公所調解書、警方刑事陳報狀等佐證,確認詹男犯行明確。

法官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導致犯行,且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依約給付賠償完畢,認為被告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尚無重大偏離,仍有改善之可能,參酌告訴人在調解時表明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之意見,審理程序與科刑宣告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法官審結依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責付保護管束,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團體,提供2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2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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