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因貪污受賄等案,被台南地院判刑8年,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台南地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罪名經法院於8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日後判決經確定,勢必將面臨刑之執行,為防止逃亡,法院12日判決陳凱凌自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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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指出,被告陳凱凌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得利罪、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法院再次訊問後,認被告所犯罪名包含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經法院於8月16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倘日後判決經確定,勢必將面臨徒刑之執行。
合議庭認為被告長年所累積於政商、國內外之人脈與資力,可認其有籌措相當現金之經濟能力及人脈,再參以本案經新聞媒體廣泛報導而備受矚目,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在面對重刑依一般合理之判斷,其迴避司法審判或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為防止被告逃亡,以確保本案後續上訴程序之進行及將來刑罰之執行,並衡酌社會秩序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認為對被告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且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