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吳姓男子於2021年1月邀約女友北上台北市遊玩,後來借宿在桃園市友人住處,為留住女友刻意扣住其手機不讓與家人聯繫,後來趁洗鴛鴦浴時,不顧女子反對硬上性侵得逞,隨後吳男與友人還藉口女子照顧寵物兔時不小心,導致兔子死亡為由,分持棍棒輪流毆打女子。桃園地院審理後,依強制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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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23歲的吳姓男子於2021年間與女子為男女朋友關係,同年1月12日邀約女子北上共搭火車至台北遊玩,同日借宿桃園市友人住處時,強令女友交出手機,以逼迫無法與家人聯繫。
借宿期間,吳明知女友並無意願與其發生親密行為,其友人住處硬上女友一次;另一方面,吳的友人先前委託女子幫忙照顧寵物兔時,兔子突然死亡,友人心生不滿,與吳男在住處客廳,輪流持棍棒毆打女子之臀部等處,導致左臀、右臀與背部等處分別有擦挫與瘀傷等傷勢。
桃園地院審理時,吳男坦承與女友曾有性行為之事實,但堅稱是經女友同意;女子則指稱,吳男對其性侵害時,雖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或恐嚇,但當時確實沒有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當時有反抗,有說我不要,還以用右手推其左胸。女子還指稱,並不責怪吳男對其性侵害,但不能原諒他毆打我之事實。
法官審酌,被告吳男為不讓女子與家人聯繫,強令交出手機,又為滿足自己之性慾,不顧女子拒絕,對其強制性交,不尊重告訴人之性自主決定權,造成告訴人身心之傷害;此外,遇事不思理性處理,動輒以暴力相向,造成女子之傷勢非輕,就傷害犯行與告訴人和解,迄今未履行和解筆錄以填補告訴人之損失,亦否認強制性交犯行,對此案毫無悛悔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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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結,依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3月;又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月,上述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