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人豪/屏東報導
2019年10月,墾丁貓鼻頭外海發生潛水客失蹤事件,救難人員搜救後尋獲楊姓教練,但50多歲的黃姓、30歲的邱男子2潛水客,至今仍未尋獲,屏東地方法院認定2人無生還可能,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各判楊姓教練、沈姓遊艇船長有期徒刑9月、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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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起事故發生於2019年10月2日,楊姓教練帶著50多歲的黃姓台籍男子,以及30歲大陸籍邱姓旅客3人,搭乘「鯨探號」從後壁湖漁港出海,至貓鼻頭外海進行潛水活動,超過約定時間,仍未發現他們行蹤,沈姓船長趕緊連請海巡署等單位救援。其中楊姓教練於當晚7時多,在鵝鑾鼻外海被尋獲,但其他兩人失蹤至今。
判決書指出,楊男與2潛水客,搭乘沈駕駛的鯨探號遊艇,前往經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公告禁止從事水肺船潛活動的貓鼻頭海域,從事水肺船潛活動,而沈男未配置、也沒提供具有防水與衛星定位功能的通訊設備給楊使用,而楊下潛後發現水下海流強勁,決定暫停潛水活動,帶領黃男與邱男浮出水面,等待遊艇前來接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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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沈男未駕船跟隨3人,造成3人無法登船、持續漂流海上,直至潛水活動預定結束時,察覺3人逾時未登船時,也沒有儘快以通訊及相關設備求救,只自行駕船在海上搜尋1個多小時,遲至同日11時16分許,才打電話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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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辯稱,該潛水區域距離墾管處開放的潛點雷打石甚近,且無明文規定禁止於該處潛水,也有告知黃男、邱男2人關於放棄聲明書以及責任豁免書所載內容,並無過失等語。沈男辯稱,僅依楊男指示駕船,只就潛客在船上之安全負責,無法顧及潛客離船下水後之活動,且有守望、跟隨3人下潛後產生的氣泡,隨後因未見氣泡、浮力袋無從跟隨,僅能在附近海域守望,且搜尋未果後也有致電後壁湖安檢所求救,並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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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3人入、出水點位在墾管處公告禁止從事水肺船潛活動區域,楊不能因為黃男、邱男簽下放棄聲明書及責任豁免書,因而免除對兩人死亡應負的責任;而沈男與黃男、邱男2人間雖無契約關係,但既為載黃男、邱男2人從事潛水活動的船長及駕駛人,就應負起「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相關注意義務。
法院審酌,楊男領有潛水專業證照,以帶客從事潛水活動為業,沈男則為鯨探號遊艇船長及駕駛人,以載人從事潛水活動為業,均理應善盡相關注意義務,竟各因過失行為導致被害人2人死亡,考量沈男違反多項注意義務,過失情節較楊男重;並參酌2人均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賠償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屏東地方法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各判楊男、沈男有期徒刑9月、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