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前女友劈腿「裸照當大頭貼用」 醋男遭告討200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桃園姜姓男子與珍珍(化名)原本是男女朋友關係,2022年4月間協議分手,他認為女方劈腿,竟頻繁寄電子郵件、傳訊息痛罵,還將臉書帳號的大頭貼換成女方的半裸照片,結果遭提告求償200萬元。雖然姜男矢口否認散布裸照,但由於他的證詞前後不一,加上與證據不符,並未獲得法官採信,日前被判應賠償前女友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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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男控訴前女友移情別戀,最後卻害慘自己。(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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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珍在判決書中主張,和姜男已在2022年4月間協議分手,對方卻認為是她移情別戀,心生不滿,於是在同年8月14日寄送電子郵件痛批「婊子」,之後又寄了5封電子郵件、傳送2次訊息,內容都是在罵她,例如「說謊的爛貨」、「不得好死」等等,同年9月3日甚至將臉書帳號的大頭貼換成她的半裸照片,並PO文指控她「劈腿亂搞男女關係」、「真是一對狗男女」等等。

珍珍因為持續受到騷擾、辱罵,個人資料、照片也遭公開,姜男還不斷要求聯絡、見面,嚴重影響她的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導致身心受創,憤而決定提告求償200萬元。

對於上述指控,姜男辯稱,他不能接受珍珍在情感上造成的傷害,才會做出那些事情,但沒有上網PO裸照,珍珍的朋友之所以會看到不雅照片,不見得是他造成的,「我願意為情緒上行為道歉,但珍珍請求(賠償)金額過高。」

不過,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姜男不否認寄送電子郵件、傳訊息騷擾珍珍,也沒有否認該臉書帳號與他無關,僅堅持否認散布裸照,但他在刑事案件偵查、審理期間均坦承散布裸照,證詞前後不一,且與調查證據不符,因此不採信他的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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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接著表示,姜男因為感情細故,竟以電子通訊、網路及撥打電話等方式謾罵珍珍,嚴重侵害珍珍的隱私權、自由權、名譽權等人格權,考量到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一旦個資被公開,恐怕無法期待可追本溯源將檔案永久刪除,珍珍日後可能都得承受他人的異樣眼光,最終裁定姜男應賠償2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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