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姿慧/台北報導
台灣去年交通事故3085人死亡,創10年新高,為降低死傷,交通部參考日本推動「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明訂中央、各級機關、地方政府、全民權責,以及交通安全政策、計畫和道安會報等入法,今(18日)針對草案召開公聽會,學者指出,日本花了1年訂定法令,但台灣花了20年,應先求有再求好,立院這會期應盡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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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長王國材表示,1970年日本交通事故達1.6萬人,當年日本訂定交通安全對策基本法,全國上下啟動改善行動,日本2020年起到2022年交通事故死亡分別降為2839、2636及2610人,因此我國借鏡日本改革成功經驗,推動我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總共有5章27條。
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長黃運貴表示,訂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除有對外宣示效果,透過基本法建構,中央跟各級政府訂定交通安全環境,目標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分五面向,其中過往組織單位權責缺乏完整方針,有預算不充裕現象,部會跟地方權責分工有待強化,希望透過基本法推動,明訂國內道安政策方針原則,讓各級政府道安機制更強化,提供足夠預算,也建立監督機制。
中央警察大學警監教官陳家福表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這部法律台灣已經等了20年,20年前這部法令已送進交通部,現在才出現,他有兩個建議,第一個建言,「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應先求有再求好,日本1年期間就完成交通安全基本法制定,台灣花了20年,但無論如何,應該先讓它通過,要朝日本方向制定,若立院這會期沒有通過,可能就會遙遙無期,交通安全涉及憲法上交通生命權,我們不應該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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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福表示,雖然「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離日本交通安全基本法還有很大差距,但有一進步,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提升到行政院層級,是很大進步,過去權責沒有整合。
陳家福表示,他第二個建言希望「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應納入人民監督與參與,增設向國會報告監督機制,台灣交通體制很不良,過去依照道交條例治理安全,將近30年到40年來都是用處罰的方式,但最近7年來交通事故無大幅下降,完全依賴處罰,交通安全無法有進步,因涉及工程教育面向很多,處罰條例已經用盡,過去用院頒方式治理道路交通安全,也缺乏位階,也應透過交通安全基本法制定下來。
陽明交通大學運輸與物流管理學系教授吳昆峯則表示,他對「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的期待,是希望20年、30年後不要再開這個會,把道路安全問題從現在開始逐步解決,他也提五點建議,第一,希望這會期可以通過法令;第二,要讓法發揮作用,立法精神和責任確立是不是還有再調整精進的空間,若參考日本的交通安全對策基本法,日本一開始就開宗明義明確指定責任是在誰,不管是行政部門或道路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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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昆峯說,第三點建議,希望相關法律可以用基本法的精神去因應、調整,在基本法第二條中增訂施行後應因本法規定修訂廢止或制定相關法令;第四點,立法附帶決議部分,考量基本法法條所對應各項法律其實非常的多,比如都計、都設或是道路設計規範、處罰條例道安規則,要求相關法律1到2年內陸續完成修訂,並訂定實施的日期;第五點,過去10多年來我國道安工作經費限制蠻大的,基本法也應針對道路交通安全經費編列應予以保障,並以法律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