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法務部19日在行政院會報告《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永久保密之規定,未來國家機密檔案不再永久保密,改為保密超過30年者應檢討保密必要,且每次延長保密時限不得超過10年,避免浮濫延長保密期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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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惟考量政府資訊公開趨勢及轉型正義的公共利益,為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及兼顧國家機密保護,故本次刪除「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永久保密之規定,延長保密期限須報請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以強化監督機制。
另外,也明確定義「行政法人」為本法適用機關,以杜絕爭議;此外,為掌握涉密人員出境,與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接觸情形,增訂涉密人員返臺後的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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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作業綜合考量本法適用相關函釋意見及各機關建議事項,為與時俱進、契合實際業務需求,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修正本法所稱機關之定義,明定行政法人,及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人適用本法。
二、修正國家機密最長保密期限之文字用語,刪除延長次數限制,改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於未逾各機密等級法定最長保密期限之情況下,視實際情形予以延長或變更,以保持彈性。
三、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刪除永久保密之規定,增訂延長保密期限之檢討機制及重新核定保密期限之過渡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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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訂涉及國家機密人員之返台通報義務及違反處罰規定。
法務部表示,本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本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順利修法通過,使國家機密保護制度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