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一名台南王姓男子投訴,他到台北某米其林餐廳用餐,因為尋找車位遲到5分鐘,結果就遭店家取消訂位、沒收7600元訂金。對此,台北市法務局簡任消保官表示,餐廳制訂的用餐規則不合理,恐已違反消保法平等互惠原則,消費者可提出申訴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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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投訴,他9月23日載妻子特別從台南北上,到台北市南港區一間米其林餐廳用餐,不料附近停車位非常不好找,他原本想致電告知店家會慢一點到,但不論怎麼打電話就是沒人接,他原本訂位12點整,抵達時已12點20分,超過店家15分鐘寬限期,店家因此取消他們的訂位並沒收7600元訂金,讓他覺得非常不合理。
消息經媒體報導後,引發網友熱烈討論。台北市法務局簡任消保官龔千雅20日表示,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業者制訂定型化契約(用餐規則),若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無效。餐廳確實可要求客人在規定時間內抵達,關鍵是客人遲到後「沒收全部訂金」,此舉已違反消保法誠信、平等互惠等原則。
龔千雅說,根據民法規定,民眾遲到不等於餐廳可以免除給付義務或沒收餐費,餐廳僅能請求因遲延造成的損害,加上餐廳制訂的用餐規則不合理,已經違反消保法平等互惠等原則,建議消費者可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主張條款無效,若爭議依然無法解決,可以提出申訴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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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店家在官網上寫出的訂位須知、餐廳規定顯示,餐廳每日午餐僅接待8位、晚餐10位客人用餐,餐廳只接受線上官網預約用餐,不開放當日訂位,且根據選擇的日期和訂位人數,每人需要支付3800訂金。
規定提到,訂位的座位僅保留15分鐘,需全員到齊,當天未抵達用餐者,或當日因遲到未全員到齊者(同行者或整組逾時遲到),餐廳有權取消整組訂位,並收取費用每人3800元,等於沒收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