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楊姓人夫2020年3月間意外發現家中垃圾桶有用過的保險套以及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妻子雖然坦承外遇,卻不肯說出對象是誰,直到同年6月他代替酒醉的妻子接聽手機,才揪出小王竟是林姓保險員,憤而決定提告求償50萬元。雖然林男堅稱是在人妻離婚之後才交往,並反控楊男偽造、變造證據,但因為無法提出其他證據佐證,最終並未獲得高雄地院法官採信,被判處應賠償25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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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在判決書中主張,2020年3月間他在家中垃圾桶發現有使用過的保險套以及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向妻子(2020年7月已離婚)詢問後,妻子坦承外遇,卻沒有說出對象是誰;同年6月間他代替酒醉的妻子接聽手機,意外在手機中發現妻子與林男數度相約出遊,甚至拍攝牽手、擁抱、接吻等親密照片,LINE對話中也以「老公」、「老婆」、「寶貝」相稱,還會討論是否要使用保險套進行性行為,這才確認小王的身分,憤而決定提告求償50萬元。
對此,林男辯稱,他是在人妻離婚之後才開始交往,楊男出示的證據照片是趁人妻酒醉時,未經同意自行解除手機密碼取得,手段違法,應當不具有證據能力;退一步而言,就算具有證據能力,照片也都是在他們離婚之後才拍攝,況且那些照片、LINE對話都經過偽造、變造,加上人妻離婚之後仍與楊男同住,立場偏頗,證詞根本不足以採信。
人妻則出庭證稱,她是在2018年間認識林男,同年6月開始交往,期間斷斷續續的,但有跟婚姻關係期間重疊,她有跟林男提過自己已婚,而且2018年9月買保險時,資料上就有註明婚姻狀況;至於出遊以及親密照片,都是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間拍攝,家中的保險套則是她趁楊男外出上班時,與林男在家發生性行為後留下的。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楊男取得證據的方式雖然在私德上有虧,但手段平和、非暴力性,目的也是為了訴訟舉證,因此仍具有證據能力;此外,雖然林男主張上述證據均遭到變造,但他並未提出何事證證明楊男與妻子有勾串或有實際修改照片等行為,所以這部分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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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接著表示,林男事後不讀訊息、拒接來電,人妻便佯稱自己已經離婚,再恫稱另有其他追求者,但還是沒有結果,才會放話聲稱已懷有身孕,說出會獨自將孩子帶大、前夫也說不論是誰的孩子都願意一同扶養等話術,可見雙方過去確實有過「超友誼」的關係,否則人妻豈會呈現用情至深者那般的瘋狂舉措,最終裁定林男應賠償楊男25萬元較為適當。
林男不服判決結果並提出上訴,再次主張證據是違法取得且經過變造。但二審法官認為,楊男取得證據的手法符合比例原則,雖然照片證據的時間在技術上有被修改的可能,但是林男始終無法證明自己是在2020年8月才與人妻交往,最終仍不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