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林、張兩位女子為同一棟公寓雅房租客,因搶廁所發生激烈爭執,過程中張女關廁所門時,夾傷林女手指頭,雙方憤而報警,林女還對張女提出刑事訴訟和民事求償19萬元。刑事部分,台中地檢署將張女處分不起訴,民事上,張女也獲判免賠,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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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林、張姓女子分別為公寓3、4樓租客,去年10月13日14時許因為搶廁所發生爭執。林女主張,她因內急在3樓浴廁外等了20分鐘,只能跟張女協調,希望能讓她先用5分鐘廁所,等張女打開廁門,她隨即想進去廁所,卻遭張女突然猛力關門,導致她左手被門夾到痛到大叫,張女卻沒有鬆手,她左側手指因而挫傷、指甲受損、手指指骨閉鎖性骨折,她要向張女求償醫療費、交通費、4個月工作損失10萬餘元,以及精神撫慰金8萬元,共19萬4843元。
全案審理時,張女表示林如果真的內急,該棟公寓1、2樓也有公共浴廁可以用,但當天她在3樓浴室洗澡,林女敲門喊要洗澡,要她出來,她表示已經擦沐浴乳了,沖洗完會馬上出來,張女卻堅持要馬上用,最後更是直接撞開浴室門。
張女指出,她當時全身赤裸,嚇了一跳躲在門後,並急忙把門關上,過一段時間就聽到對方「啊」一聲,等她打開門後,林女已不見蹤影。回房後她聽到救護車的聲音,後來林女回來時,手上包著紗布,雙方都向派出所報案,來了兩組員警詢問案情。她認為林女的手指頭上有2×0.3公分的傷口,應該是撞到門導致,且27天後已完全癒合結束治療,並非無法工作。
法官認為,林女對張女提出刑事告訴,已經檢方調查不起訴,且依張女當時在浴廁內,案發前廁所門是關閉的,事故發生瞬間她無法預見林女在廁外行為及手部位置,判決判張女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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