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4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鼓勵原告若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上訴審未行言詞辯論,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規範原告於上訴審撤回起訴,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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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敗訴被告,在繳裁判費上訴二審期間,若遇到一審勝訴的原告撤回告訴,上訴人卻無法拿回裁判費。因此司法院去年2月18日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研議退還機制,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訴訟。
根據三讀條文,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在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不論原告或被告,均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