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八里清潔隊主管「公務車長期私用」 律師:最重可判7年半

記者戴上容/新北報導

新北市八里清潔隊一名葉姓主管遭踢爆,把環保局公務車當私家車代步,車子油耗、保養費由全民買單,環保局正調查此案中。律師陳禾原表示,葉男開著印有環保局公務車輛,明知不能私用,還將它做為代步交通工具,已觸犯法定刑度5年以下「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加上葉身為公務員,須加重刑期二分之一,也就是最重可以判到7年半。

▲ 八里清潔隊葉姓主管把公務車當私家車用,時間長達近一年,車子油費、保養費由全民買單 。(圖/記者戴上容獨家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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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禾原說明,公務員利用使用公務車輛之職務上機會,將公務車輛挪作私人使用,圖謀私人利益,不僅有背於國家人民委託其代為處理公共事務之忠誠公正義務,也造成國家受有油料公帑支出之損害,可能構成背信罪,並應依刑法第134條前段規定加重其刑,最重可處7年6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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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關油費的不法利益價額可能會於刑事程序全數繳回,或另遭民事訴訟求償。但實務上,被告若無前科、能盡早認罪、繳回不法利益,個案中仍有爭取緩刑的機會。至於其他同單位之同事、上司、下屬,是否涉有刑事責任,需視實際上有無犯罪行為分擔、犯意聯絡等情節而定。

除此之外,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應受行政懲戒,相關督導人員如有督導不周之情形,也可能一併遭受懲戒,需面臨申誡、記過、最重免職等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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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環保局稽查車輛被葉姓主管當作私家車使用 。(圖/記者戴上容獨家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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