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資真/台南報導
雲林一名何姓老師去年因接觸到新冠肺炎確診者,雖採檢為陰性,仍被通知須居家隔離4天,但何男認為禁止外出屬拘禁行為,送來的居隔通知書卻未依法律規定,告知他「得聲請提審」,衛生局已侵害他的權利,提起國賠10萬元。台南簡易庭認為何男的自由權確實被侵害,判衛生局賠償5000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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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意指人民認為遭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點之法院聲請「提審」,要求法院調查是否違法,若法官認定是非法拘禁,則必須立即釋放。
何男表示,2022年間在雲林某學校任職,曾接觸到確診的演講老師,經採檢為陰性,但台南市衛生局仍寄發居家隔離書給他,要求3月21日至24日期間得在家隔離,不得外出。
但何男主張,禁止外出之隔離處分屬拘禁行為,居隔通知書應依提審法第2條規定,告知得聲請提審之意旨,以便他尋求司法救濟,收到的通知書上卻僅記載緩不濟急之訴願救濟方式,因此衛生局人員未盡告知義務,致使侵害他「即時聲請法院提審之權利」及「是否聲請提審之意思決定自由」,向衛生局請求國賠遭拒,再提起訴訟求償10萬元。
衛生局稱,居隔書上有載明若有不服得以提起訴願,故本件行政處分並無不法,況未告知提審資訊,並不代表剝奪何男聲請提審之權利,他仍可照常聲請提審,難認有何權利受損害,請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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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何男在未受告知有聲請提審的狀況下,若有要爭執居隔之合法、妥當,只能以「緩不濟急」的書面方式提出訴願,勘認已侵害何男意思決定之自由權,依法律規定,國家即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但也考量,衛生局當時可能不認為居家隔離屬於拘禁,所以未告知提審權利,判決台南市衛生局賠償5000元為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