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 南消:取得證書以免觸法受罰

▲台南市消防局辦理2梯次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求台南市的高樓單位務必指派防災中心的服勤人員參訓,以免受罰。(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台南市消防局辦理2梯次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求台南市的高樓單位務必指派防災中心的服勤人員參訓,以免受罰。(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市消防局14日起至17日於消防局永華訓練中心辦理2梯次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求台南市的高樓(建築高度在50公尺以上或樓層在16層以上)務必指派防災中心的服勤人員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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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訓練配合消防法增修,強化高層建築物服勤人員專業能力,課程內涵除了「防火管理知識基礎」、「服勤人員的角色及功能」、「消防設備操作及防火避難設施介紹」、「火災緊急應變」及「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操作及介紹」,更加廣到「防災管理及地震知識」及「救護基本包紮、搬運、CPR及AED知識」等專業知識,並透過分組換站的實地操作訓練,讓學員能深刻感受其訓練之重要性,藉此強化大樓的防災安全。

黃偉哲市長表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台南市政府努力的目標,藉由訓練,防災中心服勤人員於災害發生初期,能夠迅速進行資訊整合,進行避難引導、安全防護等指令,並在第一時間提供消防人員即時的救災資訊,引導場所進行現場緊急應變,制災於先機。

防局局長李明峯表示,因應消防法增修第13條之1(服勤人員制度),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14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每3年接受7小時之複訓。管理權人應於服勤人員遴用之次日起15日內,報請當地消防局備查;異動時,亦同。違反者,將依消防法第40條規定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處管理權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呼籲本市高層建築物積極派員參與訓練,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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