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現年31歲謝姓男子,犯竊盜、恐嚇等多項前科,8年前帶一名就讀國二少女到摩鐵開房間,被高雄地院判1年6月,假釋出獄後,對彰化衛生局多次通知他前往醫院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置之不理,遭到函送並裁罰1萬元,彰化地院審結,再依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判他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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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當時2015年3月,謝男23歲已經退伍,經由聊天認識這名高雄的少女後,就開車載著她到摩鐵,並發生性行為,後來少女父母察覺,報警提告。
當年高雄地院法官調查,謝男前科累累,曾於2013年-2014年間曾因傷害、恐嚇、竊盜、毒品等案,先後被判刑3月至7月不等刑期、在當兵期間,因違反職役職責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法官認定,謝男2015年2月5日才假釋,出獄才1個月,又與少女發生關係,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
謝男於2018年2月6日假釋出獄後,彰化縣衛生局於同年2月1日、2019年8月27日、2022年11月29日要求他前往彰基,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都沒有提出正當理由、也不參加,最後被裁處1萬元罰金,並函送地檢偵辦。
法官審酌被告謝男未依規定向執行機構辦理報到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對主管機關對其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通知,置之不理,漠視國家公權力,並造成主管機關執行困擾,並對社會秩序產生潛在危害,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依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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