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經審核符合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若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提出申請。另身心障礙者於後續鑑定日到期前,重新鑑定完成並取得新的有效身障證明且仍符合免稅條件者,稅務局會主動辦理使用牌照稅續免作業,不必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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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提醒車主,經核准身心障礙免稅的車輛,適用免稅條件如有變更時,例如二親等以內親屬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未在後續鑑定日到期前重新鑑定並取得有效身障證明、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等原因,致不符合免稅條件時,將自喪失免稅條件之日起恢復課稅。
經稅務局註銷免稅資格者,重新鑑定取得有效身障證明或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遷至同址時,則須向稅務局重新提出免徵使用牌照稅申請,經核准後自申請日起享有免稅優惠。
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8,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