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人豪/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湯姓男子,開救護車載病患執行救護勤務時,鳴笛疾駛闖紅燈撞上機車騎士,導致騎士傷重不治,台中地方法院認為,湯男雖已鳴笛及開紅色閃光燈,但仍應顧及其他車輛安全,闖紅燈應留意且減速慢行,審結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湯男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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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湯男2022年6月6日駕駛救護車搭載病患執行救護勤務,行經台中市北屯區松竹路3段與后庄路交岔路口時闖紅燈,撞上行經該路口的田姓機車騎士,田男人車倒地後受有肝臟撕裂傷合併出血等傷害,送醫後傷重不治死亡。
台中地院發現,田男當時有酒精反應,且駕照早被吊銷,且認為湯男搭載病患執行救護勤務行經交岔路口時,雖有鳴放警報器警號及開亮車頂紅色閃光燈,但在行車技術上仍應特別顧及其他車輛安全,且闖越紅燈路口仍應留意並減速慢行,但於闖紅燈通過時未注意綠燈行車動態,而與未立即讓避的田男發生車禍。
法院依據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認為田男行至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未避讓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勤務的救護車,為肇事主因;而湯男駕駛救護車,執行勤務於紅燈時段進入號誌管制交岔路口,未充分注意綠燈行向車輛動態,則為肇事次因。
田男家屬表示,田男未能及時避讓救護車,是因當時已行駛至中央分隔島,並非沒有避讓,救護車到路口時本應做停止動作再繼續行駛,湯男卻未停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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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酌,湯男犯後坦認犯行,但因雙方就和解金額差距過大無法達成調解, 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湯男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