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到派出所做筆錄...竟被帶回家強吻 新北色警猥褻3次下場曝

▲▼性侵,性犯罪,強姦,性騷擾。(示意圖/CFP)

▲新北派出所員警藉職務之便猥褻少女3次得逞。(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圖庫CFP)

記者郭玗潔/新北報導

新北新莊某派出所江姓員警因作筆錄接觸未成年少女小安(化名),竟趁職務之便到小安住處親吻她嘴唇,又2度把她帶回家強吻,小安因畏懼江男是警察而不敢拒絕,被猥褻3次得逞。全案曝光後,江警坦承犯案,新北地院依犯3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合併處1年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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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江姓員警任職於新北市新莊某派出所,因幫少女小安做筆錄而認識她,竟趁職便於今年2月8日下午2點時,到小安住處親吻她嘴唇。小安想到江警承辦她案件,畏懼江警權勢而不敢反抗或拒絕,慘遭猥褻得逞。

江警於2月8日到4月期間某日下午,又藉故將小安帶回自家,在客廳親吻小安,並在不知名日期於自家陽台再度親吻小安嘴唇,總共猥褻小安3次。

全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江警因承辦案件接觸小安,明知她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竟利用權勢滿足私慾,嚴重影響小安身心健全發展,審酌江警無前科、素性良好,犯後承認犯行,小安也在警詢時表示不願江警受法律上的追訴等情,依3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合併處1年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