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佩蓁/台北報導
藝人炎亞綸(改名吳秉孺,原名吳庚霖)先前遭網紅耀樂指控涉嫌偷拍兩人性愛影片,且當時耀樂年僅16歲未成年,炎事後坦承2人交往過且私密影片外流,但強調非他流出。全案經數月偵查,士林地檢署依涉犯製造少年猥褻性行為之電子訊號,及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罪嫌,將炎亞綸起訴,全案將於12月21日開庭,採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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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亞綸偷拍性愛影片案,士林地院將於12月21日上午開庭,傳喚炎亞綸到庭,不過全案涉及兒少案件,採取不公開審理。
炎亞綸先前遭耀樂控訴於交往期間強制發生性行為,並拍攝私密影片、還外流,但他則喊冤稱自己是為了助興才拿起手機拍攝,強調自已有經過耀樂同意,檢方勘驗耀樂在影片流出後傳訊質疑炎亞綸的對話紀錄,認為當時雙方並未提及影片是在耀樂不知情狀況下拍攝,因此檢方採信炎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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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上月8日偵查終結,認為炎涉嫌以手機拍攝與耀樂性行為,及持有該影像之犯行,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少年為性行為之電子訊號,及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罪嫌;其友人則涉犯無故持有少年性影像等罪嫌,檢方均依法提起公訴,至於妨害性自主部分,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將炎不起訴處分。
據了解,炎亞綸被起訴兩個犯罪事實,第一是製造(即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嫌,案發時符合舊法,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二則是意圖散布而繼續持有少年性交影像,同樣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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