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1名人父見年僅5歲女童小琪(化名)常來家玩,竟趁機撫摸私密處,前後得逞4次,直到小琪在學校接受性騷擾防治宣導,在聯絡簿提及被侵犯過程,其導師驚覺事態嚴重,立刻通報。士林地院審結,依4次對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應合併執行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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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歲人父阿強(化名)的女兒與小琪是同學,雙方因住得相近,小琪也常來家裡玩。豈料,阿強竟利用年僅5歲小琪獨自前來玩,伸出狼爪對小琪撫摸性器,前後得逞4次。
全案直到小琪上小學,學校宣導性騷擾防治相關觀念,包括身體自主權,別人不能碰觸自己的隱私部位等,小琪才在聯絡簿上,提及數年前被鄰居侵犯過程,導師見她描述,認為事情不單純立刻向上通報。
警詢、偵查時阿強坦承伸出鹹豬手時知道小琪未滿7歲,小琪母親也指出,女兒就讀幼稚園時,曾指稱被阿強碰觸性器,小琪導師也證述說,小琪了解性行為、性騷擾差異,也表示性器未遭侵入。
合議庭審酌阿強為滿足一己性慾,對當時尚未滿7歲、身心狀況均未臻成熟小琪強制猥褻,嚴重戕害其健全成長,犯罪手段惡性不輕,所造成危害也非微,應予嚴加非難,考量阿強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並表示願賠償,但小琪表示無和解意願,兼衡阿強目前經營小吃店,離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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