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新北報導
一對男女大學生情侶交往時,女方對著鏡頭搔首弄姿,拍下下體裸照片及性愛影片,不料分手後控告男方涉「妨害秘密」罪,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發現並非偷拍,處分不起訴。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林姓男大學生與張姓女大生於1年多前開始交往,兩人在不同場所發生多次性關係,並拍下多段性愛影片以及張女全裸、下體照片,9個月後分手,林男應對方要求以「LINE」傳截圖檔案,被女方控告偷拍。
女大生主張雙方是合意性交,但不知男方偷偷拍攝性愛影片;林男喊冤是經張女同意且擺出各種姿勢供他拍攝。檢方當庭勘驗,發現影片中女方看著鏡頭,甚至讓胸部及下體對著鏡頭,在照片中更是搔首弄姿全裸入鏡。
張女辯稱在家時經常赤裸身體,看到前男友拿出手機把玩,也不曉得是在拍她,這個說詞不為檢方接受,認定無偷拍行為,全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