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迷姦案3日宣判 面臨30年求刑、7500萬求償

▲涉性侵偷拍,李宗瑞辯「夜店文化」。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富少淫魔李宗瑞被控迷姦偷拍女模、B咖藝人和夜店妹共34名女子,檢方求處法定最高30年刑度,12名被害人附帶民事求償新台幣7500萬元,李僅坦承偷拍,否認性侵,台北地方法院3日(周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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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被控從2009年起,到台北市夜店把妹後,對34名女子下藥「撿屍」回家性侵,再用攝影機和手機拍攝性愛過程,另有4人自願與李上床,卻不知被偷拍,檢方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痛斥他狡辯毫無悔意,具體求刑30年有期徒刑。

由於被害人包括知名藝人、女模、通告藝人,引發軒然大波,其中12名被害人各自求償200萬元到1200萬元,總計共7500萬元。

李宗瑞到案後,辯稱和被害女子上床是雙方你情我願,「大家出來玩,看對眼就上,這是台灣夜店文化」,他沒有下藥或性侵,也不明白影片為何會外流,他願意向被害人道歉。針對偷拍部分,他願賠償34名女子每人各20萬元,合計680萬元以換取和解,但不會賠償7500萬元。

前一次民事庭,有1名被害女子願針對偷拍部分,以80萬元和解、另有3人願針對偷拍部分各以50萬元和解,但李宗瑞的律師文聞認為,先前已有被偷拍的2名被害人各以20萬元和解,錢也拿走了,基於「平等原則」,李宗瑞對於其他32人不可能再加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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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部分,法官若認定李宗瑞構成強制性交罪,他將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使用藥物迷姦,刑責更重,則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妨害秘密部分,法官若認為李宗瑞未經被害人同意偷偷拍攝性愛影片,他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將影片外流,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民事案都在9月3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