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佩蓁/嘉義報導
嘉義縣一名80歲的陳姓老翁,2020年騎機車行經一處產業道路時紅燈違規右轉,遭吳姓員警駕駛警備車欲超車攔停取締,不料卻意外與陳男發生碰撞,導致老翁終身癱瘓,家屬認為警方違反比例原則,提告嘉義縣警局要求國賠。嘉義地院審理後,認為員警應注意而未注意造成過失,應賠償陳男及其家屬,總共299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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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陳姓老翁2020年9月11日上午7時28分許,騎機車行經嘉義縣義竹鄉中平村163線26.1公里處,因紅燈違規右轉,遭布袋警分局吳姓員警駕駛警備車取締,當時員警多次鳴按喇叭、開啟警報器,副駕駛員警也多次呼喊陳男停車,但陳男都未停車繼續行駛,員警懷疑他涉嫌酒駕或是通緝犯,因此向右變換車道欲超車攔停,警備車與機車卻意外碰撞,導致陳男受有顱内出血、術後、顏面骨骨折、左側肋骨骨折,腦出血併左側偏癱等傷勢。
由於當時陳男已高齡80歲,車禍造成他終身癱瘓、大小便失禁、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長期照護,且經醫師評估已無復原可能,家屬認為吳姓員警執法違反比例原則,提告嘉縣警局國賠,包括醫療費、終身看護費、精神慰撫金共800多萬。
吳姓員警則主張,攔停行為符合法令規定,其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陳男權利,因此不符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法院審理後,依據車禍事故經鑑定結果,發現陳男因駕照已遭吊銷,被攔車取締才不願停車,而吳姓員警駕駛警備車向前行駛,同時由左向右靠,欲迫使陳男停車,卻因而撞擊機車,吳男過失屬於應注意而未注意,吳男有50%至60%之責任,陳男有40%至50%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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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吳男雖有權攔停行為,仍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但吳男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陳男終身癱瘓,難認定是依法令之行為,而不得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判嘉義縣警察局應賠償陳男214萬5099元,陳男妻子25萬元,4名子女各15萬元,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