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陳姓男大生2016年間騎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道路時,因路上修剪灌木的廠商將小貨車停在路中,並未妥設安全警示設施,以致男大生高速撞上小貨車尾部的交通錐,男大生摔成癱瘓。家屬起訴求償4千餘萬元,一審判准406萬餘元,案經上訴,高院二審改判廠商與工人須連帶賠償701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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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6年10月20日13時18分許,男大生騎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環河南路5段新海橋方向行駛。這時承包新北市府水利局環境維護管理工程的廠商,張姓工人駕駛小貨車,停放在路中間修剪灌木。張男僅在小貨車左後車尾以繩索綁住交通錐,並未另外妥設安全警示設施。結果男大生騎到這個路段時,高速撞上交通錐,而後於滑行過程受勾牽繩索拉引,再撞擊小貨車。
男大生被送醫急救,受有創傷性氣血胸伴有胸腔開放性傷口、瀰漫性蜘蛛膜下腔出血、外傷後腦梗塞、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16分以上、開放性股骨及脛骨骨折等傷害,最後被送進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住院,昏迷至今。家屬聲請宣告成年監護,並提出國賠訴訟,向新北市府水利局、廠商與員工,連帶求償3232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水利局並無責任,改認定廠商與員工具有過失,另外也認為男大生與有過失;其中男大生需負責8成責任、廠商與員工負擔2成責任,最後一審判准廠商與員工賠償406萬餘元。家屬上訴第二審,並增加求償為4251萬元。
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張男執行職務時,未妥設安全警示設施,漸變段長度不足,且交通錐未維持往上游逐漸靠路邊之漸變段,因此具有過失。但當時天氣狀況良好,高院認為男大生並未注意車前情況,也有過失。經過審酌後,改認定男大生需負擔75%過失責任、廠商與張男負擔25%過失責任。最後高院改判廠商與張男須賠償701萬餘元,水利局仍是無責。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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