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資真/台北報導
警政署保二總隊一名張姓偵查佐負責贓證物管理業務,卻利用自己的職責,5度竊取保險箱內存有之不法所得共19萬3400元,遭高雄地院判刑1年、緩刑2年,另懲戒法院判決撤職,停止任用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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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張男原為保二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偵查佐,於2018年4月30日至9月26日期間負責贓證物管理業務,然張男卻為了投資酒類,動起歪腦筋竊取保險箱內存有的不法所得。
張男於2021年中旬、2022年8月3日、10月20日、11月11日,以及上開時間以外的2021年某日,5度利用先前警務員私下委託代為處理業務時所拿到的保險箱鑰匙,擅自拿取證物室門禁磁卡,拿出保險箱裡的彌封信封袋後帶回辦公室,取出部分現金,或是將一疊白紙塞進去,再放回原處,共計拿取19萬3400元。
直到另名偵查佐於2021年12月10日打開保險箱時,發現證物袋內的紙鈔全變成白紙,立刻調閱監視器,才知道嫌犯竟是自家人,隨即報請高雄地檢署偵查並起訴。
高雄地院考量張男犯後勇於承認錯誤,並坦承犯行之悔悟態度,所竊取之款項均已被警察扣得並發還,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竊盜共5罪,合併處有期徒刑1年,宣告緩刑2年,並應向國庫支付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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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張男遭調職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為,張男利用同事及偵三隊對其警察身分之信賴關係,連續為違失行為,嚴重破壞其與機關、同事間職務信賴關係,及損害贓證物管理之正確性,民眾對警察機關管理贓證物之信賴,足以妨害刑事犯罪之追訴之公正性,使民眾喪失對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之信任,判決張男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