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有網友po網,指12月31跨年夜晚上有青少年於墾丁路上狂放煙火,警察到場勸導時完全不甩,還持續點燃煙火,甚至跑給警察追,沿路鬼吼鬼叫,恆春警分局表示,員警獲報將進行排除,由於該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最高可處2400元罰鍰,但當日因為節慶關係,警方只進行勸導,並未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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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警分局表示,依據屏東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條例第三條規定,縣府已公告免經許可得施放一般爆竹煙火之年節或特殊節慶,其中包含跨年及元旦(國曆十二月三十一至隔年元月一日),但因煙火置放於車道上已妨礙交通,員警到場後先行排除道路障礙,將煙火移至路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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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分局分局長黃文智表示,在車道上施放煙火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該行為除了影響車輛通行,甚至可能造成事故危及自身安全,呼籲民眾慶祝節慶也須顧及社會秩序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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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副處長陳俊山表示,在冬季時,落山風非常強盛,如果燃放煙火,會造成附近不必火災,在此呼籲遊客,遵守相關規定,不要燃放煙火,以免受罰、衍生不必要的公共安全及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