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王姓女子2022年3月間前往桃園某汽車旅館應徵夜班櫃檯人員,與面試主管談及是否需要統一制服、願不願意留長髮時,表明拒絕留長髮,結果面試未被錄取,憤而向勞動局提出申訴,業者也因此挨罰30萬元。雖然業者事後提出行政訴訟,強調絕無歧視之意,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人事資料表、個案訪談紀錄等證據,最終不採信業者的說詞,並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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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王女2022年3月28日前往桃園某汽車旅館應徵夜班櫃檯,面試過程中,被問到是否有意願配合公司形象將頭髮留長,她當場婉拒,沒想到竟然因此被刷掉,因而認為業者涉及容貌歧視,氣得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桃園市政府依職權調查,並在同年7月28日經過桃園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會議評議,認為業者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涉及容貌歧視成立,於是依法處以30萬元罰鍰,同時公布汽車旅館名稱、負責人姓名。業者不滿提起訴願,經駁回仍不服結果,這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業者強調,實際的面試過程是王女先詢問是否要穿制服,面試主管回答,為了公司形象需要統一穿制服,接著反問王女是否願意留長髮,這是為了工作職位的服儀形象進行介紹及告知,主管的想法是想表示,櫃檯人員代表公司形象,應該保持乾淨整潔,並無任何歧視之意。
業者接著說道,王女一聽當即表明拒絕留長髮,主管聽聞後並未有不禮貌回應,整件事情應當是誤會,之所以沒有錄取王女,是因為覺得她的態度不佳,面試過程中多次口吻強硬、不禮貌,與公司所希望的櫃檯人員性格特徵不符,求職者資料表上註明的不錄取原因也是「面試態度不佳」,並非因為拒絕留長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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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業者2022年4月22日曾在王女接受勞動局訪談時,提供該次面試的人事資料表正本,上面有以鉛筆註記的「短髮中不配合」字樣,顯然與業者聲稱的不錄取原因不同。
再者,在申訴案件個案訪談紀錄中,業者自己也提到,「本公司未錄取申訴人(王女)的原因是,申訴人不願意配合公司形象留長髮,因本公司是汽車旅館,需有迎賓鞠躬動作,所以需要將頭髮紮起,避免披頭散髮」。
法官認為,員工是否留長髮與執行夜班櫃檯工作無關,業者在面試王女時提及此事,就是將求職者容貌作為錄取與否的限制條件,進而因為「容貌」因素,對王女造成不利對待之差別待遇,顯然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法官表示,綜合上述證據看來,應可認定業者確實對王女有容貌歧視,桃園市政府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處以法定最低額的罰鍰30萬元,同時公布業者名稱、負責人姓名,於法無違,最終裁定駁回業者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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