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東良、蔡佩旻/台南報導
雲林縣麥寮鄉長蔡長昆涉嫌賄選,被雲林地檢署提出當選無效訴訟,雲林地院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駁回,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採認檢察官所提之證據,18日宣判原判決廢棄,蔡長昆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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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判決資料指出,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晉展與雲林縣麥寮鄉長蔡長昆間請求當選無效之訴,檢察官不服雲林地院判決駁回而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18日宣判,原判決廢棄,蔡長昆於2022年11月26日舉行之雲林縣麥寮鄉第19屆鄉長選舉當選無效。本案不得上訴。
台南高分院法官指出,選罷法係為徹底杜絕國內賄選不法風氣,使民主國家之選舉制度,植基於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基本要求,檢察官主張蔡長昆為求能於2022年11月26日舉行之雲林縣麥寮鄉第19屆鄉長選舉順利當選麥寮鄉鄉長,透過其競選總部後援會魏姓會長,於競選期間對有投票權之林、許交付賄賂而約使投票予蔡長昆,蔡長昆應係知情、同意並容許為之等情,法官綜合兩造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蔡長昆競選總部後援會魏姓會長,且蔡長昆之關係緊密,確有為蔡長昆進行輔選、站台、獲邀致詞、拜票等行為,並有以蔡長昆之競選物資,積極為被蔡長昆助選之行為,可認屬於蔡長昆之助選員及競選團隊成員。
二審法官審查魏姓會長於警詢時之證述,及綜合其他間接事證,認檢察官主張蔡長昆就魏姓會長於競選期間對有投票權之林、許2人交付賄賂而約使投票予被蔡長昆之行為,應係知情、同意並容許為之等情,認定實屬有據可以憑採。故檢察官主張蔡長昆對魏姓會長之賄選行為應共同負責,而有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為有理由。
二審法官採認檢方證據,蔡長昆確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行為,檢察官請求依同法宣告蔡長昆於該選舉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檢察官指摘一審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二審廢棄原判決,改判蔡長昆當選無效。本件不得上訴。
雲林縣民政處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長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由縣政府解除其職務,並由縣政府派員代理。因本屆任期尚餘2年多,故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判決當選無效之日起3個月內必須完成鄉鎮長之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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