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黃姓男子去年2月間酒後等待代駕時,因為坐在車上打開冷氣休息,被警察認為違規怠速及酒駕,他強調自己只是在等代駕,拒絕接受酒測,因而挨罰18萬元,車主也遭連累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黃男不滿提出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警察的處理方式有瑕疵,日前裁定准許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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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黃男2023年2月12日凌晨3時許被發現酒後坐在發動的車輛內,台中市第六警分局的警察以他拒絕酒測為由,開罰18萬元罰鍰,還要吊銷駕照、參加交通安全講習,就連車主也遭殃,被依法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
黃男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已經透過通訊軟體聯絡代駕司機,自己則在車上等待順便休息,因為悶熱想要開冷氣才會發動車輛,並無駕駛行為,沒想到剛發動警察就來了,他覺得警察的行為屬於違法攔查,對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造成影響,也違反正當行政程序。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警察當時正在執行守望相助勤務,發現黃男發動汽車引擎並在路邊停車格中怠速停車,認為有違反規定的疑慮,才會上前勸導,過程中聞到酒味,加上黃男坐在駕駛座,因此認定黃男有酒駕之嫌,要求酒測卻被拒絕,警察在攔查、舉發程序上並無違誤,黃男拒絕酒測理應受罰。
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警察的密錄器影像畫面,發現警察在攔查時,黃男的車輛並無駛離停車格,他也有表明自己是在等代駕;而在黃男與代駕司機的聯絡紀錄中,他是在當日凌晨2時44分打給車行,被警察攔查之後,他再次傳訊息給車行,告知司機「不用來了」、「(我)要去做筆錄」,可見他在警察攔查之前,確實已經聯絡代駕前來搭載,應當沒有自行開車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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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是否有違規怠速的部分,法官表示,對怠速停車的車輛勸導或裁罰,法令明訂是以3分鐘為據,否則難認駕駛人有任何違規行為,況且警察在職務報告中也只說明值勤時發現黃男車輛怠速停放,並未說明黃男有什麼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的違規行為。
最終,法官並未採信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的說法,認為警察在處理方式上有瑕疵,因此裁定原處分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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