貢寮柑仔店暗藏爆竹!新北消防查獲超量90.3公斤 最高罰30萬元

▲瑞芳柑仔店暗藏爆竹 新北消防查獲超量90.3公斤。(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瑞芳柑仔店暗藏爆竹,新北消防查獲超量90.3公斤。(圖/記者郭世賢翻攝,下同)

記者郭世賢/新北報導

春節期間民眾常會施放鞭炮、煙火增添熱鬧氣氛,為避免部分販賣場所可能販賣超量爆竹煙火,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六救災救護大隊成立聯合稽查小組並請求瑞芳警分局派遣員警協助查緝,於昨(7日)至新北市貢寮區馬岡路上柑仔店進行查緝,當場查獲共10箱超量爆竹,總重量達90.3公斤,其中火藥量就含有29.17公斤,已超過管制量將近6.25倍,依法開單告發,最高可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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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消防局指出,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1、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0.5公斤。 2、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0.3公斤或總重量1.5公斤。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5公斤或總重量25公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10公斤或總重量50公斤。



新北市消防局表示,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對於非法製造、儲存或販賣爆竹煙火之場所,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執行檢查或取締。拒絕或規避取締得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消防局第六救災救護大隊大隊長羅億田表示,大量違規囤積爆竹煙火如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極易導致人命傷亡,切勿違規儲存、販賣爆竹煙火。依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規定,基於維護公共安寧,下午10時後、上午6時前,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未滿12歲兒童施放爆竹煙火時應由父母陪同並禁止施放「升空類」、「飛行類」及「摔炮類」之爆竹煙火。如發現疑似違規儲存、施放情形,可向當地消防單位反應(檢舉電話119),共同維護生活環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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