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佩蓁/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賴姓婦人為了幫在聯邦商銀擔任理專的兒子、廖男做業績,在該銀行開設帳戶,並將印鑑、存摺交給兒子保管,沒想到廖男竟趁職務之便,陸續盜領母親761萬元存款。賴婦認為銀行未確實建立監督機制,應與廖男連帶賠償她761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銀行及廖男應連帶給付賴婦304萬元,二審法官則認為,廖男是利用母子信賴關係盜領存款,與其執行職務無關,判銀行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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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賴婦主張,因廖男任職於聯邦商銀員林分行,她為幫助兒子提升業績,2000年7月21日在聯邦商銀開設帳戶,委由兒子辦理台幣定期存款,並將開戶印鑑及存簿交付給兒子保管,沒想到廖男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多次盜蓋她的印鑑提款,並以非法轉帳、擅自辦理定存質借、定存解約等方式,盜領她的存款約761萬元,並偽造存款明細,將她蒙在鼓裡,直到2019年她女兒發現帳戶內的存款僅剩6萬多元,被廖男盜領一空,她才知情。
賴婦認為,兒子任職銀行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不法侵害她帳戶內的存款,導致她受有損害,而聯邦商銀則未確實建立確認、覆核及監督機制,對廖男之選任及監督有疏失,應負僱用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要求兒子及銀行應連帶給付她761萬8503元。
賴婦兒子、廖男則坦承犯行,表示存摺明細都是他偽造的,大部分都是用單一取款條,沒有存摺,請櫃員轉到他控制的戶頭。
聯邦銀行則辯稱,賴婦自從開戶後至2017年10月27日轉帳支出50萬元止,長達17年均未曾臨櫃辦理存提款事務,近百分之百授權廖男辦理,縱使認為銀行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亦應酌減至10%以下;且賴婦2019年就知道兒子盜領其存款,卻在2022年才提出訴訟,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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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逐一檢視賴婦帳戶中每筆交易明細,判決廖男與聯邦商銀應連帶給付賴婦304萬7401元。不過賴婦及銀行都不服提起上訴,賴婦主張,廖男與聯邦商銀應再連帶給付她457萬1102元,並追加備位聲明:聯邦商銀應給付賴婦761萬8503元。
台中高分院審理認為,賴婦自2000年開設該帳戶後,就未曾親自到銀行臨櫃辦理存提款事務,認為賴婦是基於母子信賴關係,多年來將廖男當成私人財務專員,委由其辦理存款、提款、匯款轉帳及轉定存等事務,因此,廖男盜用賴婦印鑑章及存摺領取款項,與其執行職務自屬無關,判決銀行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