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婦人阿鳳(化名)去年4月間在捷運站搭乘手扶梯時,沒有緊握扶手、站穩踏階,導致重心不穩摔倒,連帶身後2名女子也被撞倒受傷,因而吃上過失傷害罪官司。雖然阿鳳矢口否認犯行,但士林地院法官檢視現場監視器畫面等證據之後,仍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她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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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鳳2023年4月11日在捷運站內搭乘手扶梯上樓,卻未遵守捷運站長年宣導的「緊握扶手、站穩踏階」原則,疏於注意,重心不穩往後跌倒,還撞倒後方的2名女子,導致2女腿部、髖部擦挫傷。
事後阿鳳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她堅稱自己當時有握緊扶手,是手扶梯的階梯震動,加上扶手跟階梯速度不一樣,她抓不住才會往後倒,被別人扶起來之後,聽到路人說後面的人也跌倒,她看了一下,確實有一名女子腳踝受傷,當下立刻道歉,兩人一起前往捷運詢問處,這才知道還有另外一名女子受傷,「我認為是意外,我沒有過失」。
不過,士林地院法官檢視捷運站內的監視器畫面,發現阿鳳在站上手扶梯之後,右手前臂和身體靠著扶手帶,姿勢歪斜,最終因右側身體下半部及右後腿向後拖移,才會重心不穩跌倒,後方2女也因而被撞倒躺在踏階上,這顯然是本件事故的發生原因。
法官接著表示,手扶梯在運轉過程中並無明顯震動或跳動等異狀,其他搭乘手扶梯的民眾也都沒有出現重心不穩的情況,最終認定阿鳳在這起事故中具有過失,考量到她至今仍否認犯行,且因賠償金額無共識,尚未與受傷2女達成調解或和解,於是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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