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公號江千五公祀」遭派下子孫指控,江姓管理人於2022年間變更管理暨組織規約,派下子孫事後察覺江姓管理人未經派下會員同意,偷偷變賣派下土地,欲以修改規約方式掩飾偷渡,向桃園地院提出定之決議應予撤銷;桃園地院民事庭日前裁定,確認被告「公號江千五公祀」於2022年千字函徵詢派下員書面同意、桃市蘆文字號函准予備查之書面決議不成立。此外,派下子孫亦將提告背信、追加偽造文書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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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民事庭指出,根據派下子孫指控,被告之「公號江千五公祀」之江姓管理人任期已屆滿,卻於2022年2月11日以公號千字函,就修正規約之議案徵求書面同意書,經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於同年9月間以桃市蘆文字號函准予備查,惟已屆期管理人不能為修改規約或處分財產而召集派下員大會,是該召集程序有瑕疵,其決議應予撤銷。
此外,該分函文要求須在2022年2月底日前寄回同意書,但回收同意書份數不足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且有多份為偽造應予扣除,扣除後同意書份數不足派下現員三分之二,其爭決議不成立、無效或得撤銷;決議內容修改規約第7條後段:管理人任期「未選得已連任」,等同無限延展管理人任期,已違反規約規定,該項決議應不成立或無效。
被告「公號江千五公祀」則援用函文徵詢派下員書面同意變更規約內容,並經桃園市蘆竹區公所以同意書份數692份合於規定准予備查,認為決議召集程序一切合法。
民事庭認為,按有關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派下員大會決議之瑕疵,與法律行為之瑕疵相近,有不成立、無效、得撤銷。所謂決議不成立,係指自決議成立過程觀察之,顯有違反法令,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有大會召開或有決議成立之情形,因認該決議未有效成立,經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被告未取得足額同意書份數,此決議不成立,非得撤銷或無效,派下子孫亦將提告背信、追加偽造文書等罪嫌,希望索回遭變賣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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