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針對去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實施後引發的民怨,行政院7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修正草案,取消10項輕微違規不開放民眾檢舉、逕行舉發的包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等不予記點。對此,行政院長陳建仁說,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在目標方向不變的前提下,在相關策略需要與時俱進,交通部檢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取得道路交通安全與工作權益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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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轉述,院長陳建仁在院會中表示,112年6月30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施行,增加13項民眾檢舉及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雖然道路交通安全已經有所改善,但民眾檢舉及違規計點案件數量暴增,對於1年內累計12點就須吊扣駕照2個月的違規計點部分,已經影響這些違規的基層司機駕駛以及民眾工作權利與生計,並造成執法量能的龐大負擔。
此外,目前道路實際環境的改善以及配套措施尚未完備,違規記點制度衍生的相關問題亟需修正,本次修法將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在人行環境及停車問題改善優化前,暫時先行檢討限縮民眾檢舉項目,以及減少違規計點項目。
陳建仁說,對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降低違規發生,需要中央地方共同從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面向全面進行改善,目前除了已經制定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外,也將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明定各級政府權責分工。
另外,陳建仁也指出,各地方政府也積極從工程面改善民眾人行空間,以及兼顧營業車輛妥善臨時上下客貨,以及人行安全的停車空間,希望能從源頭道路環境改善,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降低各類用路人因道路環境未盡完善而發生非故意的違規以及危害行人安全交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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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以目標方向不變的前提下,在相關策略需要與時俱進。」陳建仁表示,在人行環境及停車安全改善前,交通部參酌社會各界意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輕微違規可施以勸導的精神,檢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場舉發案件記點、逕行舉發不記點及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不與民眾檢舉,但仍須開立罰單處罰,以取得道路交通安全與工作權益間的平衡。
陳建仁說,本案送請立院審議後,也請交通部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同時邀集各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共同研商,完善我國道路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