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宜蘭縣一名吳姓男子心儀女同事,趁店內沒有他人在場之際來個關門示愛遭到拒絕,想親吻對方卻只親到女子左耳朵,還進一步摸胸並以手指性侵得逞,最高法院維持一、二審認定,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定讞。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根據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愛慕同在羅東鎮某商店工作的女同事,他被控去(101)年10月2日上午趁2人獨處時,以遙控器將商店大門電動鐵捲門降下,向女子表達愛慕之意,女方拒絕後,吳男還想親吻對方,因女方閃避而親到她的左耳。(右為示意圖)
吳男不顧女方反抗,撫摸女子胸部後,再以手指性侵得逞,女子為求脫身,央求吳男去店內沙發下拿取物品,隨後趁隙鑽出鐵捲門報警處理,並採集左耳上吳男留下的唾液送驗。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時,吳男聲稱沒有親吻也未性侵對方,並辯稱女方左耳上採集到他的口水,是當時講話所噴到,法官依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發現DNA符合吳男,但認為若吳男僅是因講話噴到女子的左耳,不可能因此採集到檢體。
法院另依女子匆忙鑽出鐵捲門逃出的監視器畫面,認為2人若僅是交談,女子無需匆忙逃出,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3年6月。台灣高等法院今年6月仍以強制性交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