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在臉書認識年僅10歲女童成為男女朋友關係,藉機邀約外出遊玩,在車上乘機擁抱親吻與撫摸猥褻得逞,同年8月,透過通訊軟體誘騙女童以手機自拍身體隱私處供其觀賞,事後被女童母親察覺憤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罪,處有期徒刑7月,又犯製造少年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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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57歲的陳姓男子去年在臉書上認識年僅10歲的女童,陳男透過女童臉書照片與資料,知悉其年僅10歲,仍於去年某月開車邀約女童外出,行經桃園市中壢區某地點,在未違反女童之意願下,擁抱撫摸女童身體,並親吻女童猥褻得逞。
去年8月間,陳男經由通訊軟體詢問女童,能否以手機自拍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供其觀覽,女童同意後自行拍攝身體胸部與隱私部位之照片,傳送給陳男觀看,陳男以此種方式製造女童之性影像,後來被女童母親察覺有異報警提告,中壢警方於去年9月13日晚間持拘票拘提陳男到案,並在其住處搜索,扣得其手機、行車紀錄器等證物,桃檢複訊時,陳男坦承犯行,檢方偵結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根據檢方調查,被告陳男係觸犯刑法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即便女子之同意,亦不得對之為猥褻行為,以保護少女身智之正常發育。被告坦承知悉告訴人女童之年齡,雖未違反其意願而為猥褻行為,仍無從免除其依法應負之刑事責任。
法官審酌,被告猥褻女童及要求女童自拍性影像,致使女童身心受有創傷,犯罪情節非輕,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罪行,然仍未與女童及母親達成和解,法官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罪,處有期徒刑7月、又犯製造少年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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