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機車在騎乘年齡上。需遵守的交通規則有差異,尤其在今年11月29日前使用中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必須完成掛牌並投保強制責任險,為了使用路人都能正確使用這些「電動」交通工具,避免受罰。為此,花蓮縣警察局統整所有差異,讓大家都能清楚了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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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電動機車,這類車輛比照一般機車(排氣量未滿250cc),其總則(規格)、發照(牌照、執照)、裝載行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安全規則)第1條至114條,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9條及第92條第7項、第8項由公路主管機關(監理單位)處罰,駕駛年齡需年滿18歲以上。
接下來是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這兩種車輛均屬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所定「慢車」之「自行車」範疇,依同法第8條規定均由警察機關處罰,並且應共同遵守安全規則第5章「慢車」第119條至131條「通用」規定,如不得擅自變更規格、安全設備、酒後駕車、不得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鐵路平交道、行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交岔路口等,違者依處罰條例第69之1條至77之1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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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性部分,在規格方面,微電車需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而電輔車需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在辨證及強制保險方面,全新微電車自2022年11月30日起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使用中微電車則需在今年11月29日前完成掛牌始得行駛道路;而電輔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俗稱閃電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全新微電車自2022年11月30日起應投保、使用中微電車需在今年11月29日前完成投保;電輔車無須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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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容易讓大家混淆的罰則方面,介紹如下:
一、規格、辨證與強制保險: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各依處罰條例第71條至72之1條專屬法規處罰。
二、年齡限制:微電車駕駛人需年滿14歲,違者依處罰條例第72之2條第1項處罰;電輔車無年齡限制。
三、業者義務:微電車租賃業者租予駕駛人前,應教導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違者依處罰條例第72之2條第2項處罰;電輔車租賃業者無規範。
四、安全帽:微電車駕駛人應依規定戴安全帽,違者依處罰條例第73條第4項處罰;電輔車駕駛人無規範。
五、載人:微電車不得載人;而合格電輔車駕駛人「年滿18歲」,並安裝合格兒童座椅之「前座椅者」,以附載「1歲以上4歲以下」且重量「15公斤以下幼童」為限,其屬安裝「後座椅者」,以附載「1歲以上6歲以下」且重量「22公斤以下幼童」為限,違者依處罰條例第76條處罰。
局長王旭昌表示,未來將會在機關、學校宣導等時機納入宣導重點,也協調縣政府建設處於轄內大型看板輪播交通安全資訊,同時為了避免微電車與電輔車事故發生。去年度取締了微電車各項違規共計3,805件(其中取締乘坐人數超過規定2,164件最多、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496件次之)、電輔車各項違規共計59件(不服從警察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17件最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毒駕15件次之),希望能藉由「執法」與「宣導」,共同提升慢車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