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花(化名)2019年間在某公司任職,沒想到做了3年竟遭違法解僱,憤而決定對公司提告,並要求支付資遣費等共計14萬餘元;公司方面則反控小花有侵占溢收款項、偽簽出勤時間、上班時間念經等問題,一切都是依法予以免職。台中地院法官審理之後,判公司應給付小花3萬5662元的特休未休工資,以及提繳4萬2005元退休金差額至對方的勞退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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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在判決書中主張,公司因為對她的工作有所誤解,竟在任職3年多之後突然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屬於違法解僱,應該付給她資遣費6萬5138元、預告工資3萬9577元,而且她在任職期間沒有請過特休,公司應該給付特休未休工資3萬5662元,加上公司提繳退休金的級距高薪低報,退休金差額達到4萬2005元,所有費用共計14萬377元。
公司方面則強調,小花任職期間有侵占溢收款項、經常未依規定打卡、未經主管同意私自變換班表、偽簽出勤時間、私自拿主管的錢購買飲料及鹽酥雞、上班時間念經、與客人爭吵等問題,被記3大過,公司是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免職,自當不用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況且雙方約定小花本來就沒有特休,但有給年終獎金,所以應當不用給付特休未休工資。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經調查,小花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有因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等規定終止之事情,所以小花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法官接著表示,小花與公司沒有約定以曆年制或其他方式計算年資屆滿期間,應當自任職起每1周年期間計算其年度終結之日,她是在2019年6月到職,之後公司按月發工資,應以2020年5月、2021年5月、2022年5月正常工時可得工資計算她的特休未休工資,最終判公司應給付小花3萬5662元的特休未休工資,以及提繳4萬2005元退休金差額至勞退專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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