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高姓男子等人組成詐欺集團,以製造假車禍方式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經保險公司發現後提告,要求賠償187萬6千元,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期間,其中2人已和保險公司達成和解;法院判決高等4人必須賠償該筆款項及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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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高姓男子加入王姓男子等人組成詐欺集團,從事對保險公司詐騙之行為。由許姓男子投保保險車輛,保險期間自107年12月8日起至108年12月8日止,再由王男招募撞車手。
王男將該車變更車牌號碼後過戶予林姓男子覓得呂姓人頭車主。王男再指示訴外人呂姓男子於108年1月19日時許,駕駛上開車輛搭載高男至屏東縣內埔鄉東寧村仁和路廣田路口,故意逆向衝撞路邊停放曳引車,製造2車碰撞之假車禍。
嗣警員到場處理時,由高男出面向警員佯稱係由其駕駛,並由呂男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致原告陷於錯誤,核給158萬6千元之理賠金。
另因故意車禍行為,造成保險陷於錯誤而給付訴外人人29萬元之理賠金,總計給付187萬6千元,為此保險公司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王等人連帶賠償上開金額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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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高男表示到王男處是應徵通訊行員工,並非詐騙集團組織,且案發當晚與呂男往潮州吃宵夜,上車便閉眼休息並非本人駕車,不知為何發生車禍。對於呂男申請理賠及保險金一事均並不知情,他並非主事者、肇事者,非原告賠付保險金者,不應連帶給付責任。其中林、呂兩人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王等3人未出庭。法院因此判決高男共4人要共同賠償該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