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佩蓁/嘉義報導
嘉義一名62歲張姓婦人,年輕時有過2段婚姻,與前夫各育有1子1女,但張女在孩子3、4歲時便入獄服刑,出獄後幾乎未照顧過小孩。不料張婦近日就醫發現罹患乳癌,醫療費用漸增,她不滿一對子女對她不聞不問,於是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義務訴訟,要求2名子女每月付她1萬8千餘元扶養費。嘉義地院審理認為,張女對2名子女均未盡扶養義務,判決子女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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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張女因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每月有殘障補助5437元,名下無財產,亦無謀生能力養活自己,平時生活費不足全靠手足接濟,不料最近張女就醫後發現罹患乳癌,雖已開刀化療,但醫藥費漸增,她不滿2名子女對她不聞不問,憤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2名子女付扶養義務,每月付她1萬8778元。
張女的兒子易男指稱,他是由父親及外祖母照顧長大,張女自從他3、4歲就入獄服刑,出獄後便未與他同住或聯繫,從小張女就未扶養過他,從小到大的生活費均是父親給付,而他負擔家計,15歲就出社會工作。而女兒黃女則未經法院通知後,並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表示意見,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嘉義地院審理認為,62歲的張女111年度年所得僅1萬餘元,無工作能力,認定她確實已不能維持生活,得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但考量張女離婚時,小孩還在念小學,但她卻從未對兒子盡過扶養義務,女兒也僅照顧到6歲,亦未負擔過2名子女的生活費用,因此法官認定她未盡扶養義務,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判決2名子女免除對張女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