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道交條例修正案三讀過關 未戴安全帽等5微罪開放民眾檢舉

▲▼立法院 電子簽章法三讀通過 敲槌 葛如鈞發言。(圖/記者屠惠剛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三讀通過。(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針對交通部所提「微罪不記點、也不開放民眾檢舉」的修法方向,調整為對行人安全構成較大威脅的5個違規項目,依舊納入民眾檢舉清單,包含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占用身心障礙車格、人行道及行穿線違停或臨停但騎樓除外、逆向停車等4項維持開放民眾檢舉,其餘都不開放,該條例修正預計6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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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記點新制去年上路,放寬民眾檢舉違規項目。卻引起職業駕駛工會強烈抗議,更一度包圍行政院,也造成警察機關執法量能龐大負擔。為此,交通部重新修訂道交條例,將罰鍰在新台幣1,200元以下的10種違規樣態,採「微罪不記點、也不開放民眾檢舉」的修法方向,而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逐條討論後,決議微調放寬民眾檢舉清單保留4種違規樣態。

政院表示,在行人環境及停車或臨時停車問題尚未改善前,經綜合檢討、分析交通事故所涉違規行為態樣,區分不同危險程度,從有效風險控管之角度,全面檢視民眾檢舉及記違規點數相關規定之合理性,同時為兼顧職業駕駛人工作權,及減少因民眾檢舉及記違規點數衍生之爭議,爰擬具本條例 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二修正草案。

第7條部分,對於各類違規行為,係依其情節輕重,處金額不等之罰鍰 ,在不造成執法機關處理民眾檢舉案件負荷及產生爭議原則下,修正最高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下之違規行為, 限縮民眾不得檢舉,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三款 「第三十一條第六項、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第三項」、第十二款 、第十五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款」之違規檢舉項目。

第一項就是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第二項是在人行道、人行穿越道,違規停車還有違規臨時停車,第三項是不依順行停車,第四項是佔用身心障礙停車格位,4項仍維持讓民眾可以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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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部分,汽車駕駛人若違規可依危害程度記1至3點,現行一年記滿12點須吊扣駕照2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但達6點者之駕駛人一年可申請一次自費講習、扣抵2點的規定,修訂為一年可自費講習2次、扣抵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