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麟洛鄉長收賄遭監院罰60萬 屏東執行分署扣保單追回罰款

▲屏東執行分署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屏東執行分署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前麟洛鄉長蔡志和任內辦理勞務向廠商索賄57萬元,事後交回犯罪所得,但被監察院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他開罰60萬元;屏東執行分署受理案件,發現他有一張繳費期滿保單,徵得蔡本人同意後終止保險契約,不足部分由家人代繳,成功追回該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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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執行分署表示,蔡志和於104年至105年擔任鄉長期間,就麟洛鄉公所辦理的三件勞務採購案,與得標廠商約定並收取賄款57萬元,作為他催促鄉公所職員辦理廠商請款進度的對價,監察院認定他是假借鄉長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財產上利益,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他開罰60萬元。蔡志和案發後雖有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但並未繳納本張罰單,監察院於去(112)年6月將案件移送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

屏東分署受理後調查發現蔡志和已因他案入監服刑,名下無財產,但是在保險公司有投保一張保單,業已繳費期滿,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皆為蔡志和本人,便發函保險公司扣押這張保單請領各項保險給付與解約金的權利。

執行人員另發函通知他就分署將終止保險契約一事以書面陳述意見,為踐行程序保障,行政執行官更親至監獄詢問。蔡志和當場表示同意分署終止保險契約,由保險解約金沖抵38萬餘元罰鍰,並向執行官承諾剩下的罰款會通知家人繳清,還給了執行人員聯絡方式。經確認對於蔡志和的權益沒有損害後,執行人員遂核發執行命令終止保單,通知保險公司將義務人可領取的解約金交給監察院,書記官確定還未受償的餘額後,旋即與蔡志和家人聯繫,經家人允諾隔週湊齊餘款給監察院,之後果然如期繳納,讓屏東分署成功為國庫追回這筆欠款,也讓義務人順利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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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分署提醒,公職人員本應廉能自持依法行政,如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移送執行,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風氣,分署將貫徹執行,以維護國民對於公務員廉潔性之信賴及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