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蔡豪性侵女助理判刑定讞 提證據求再審遭駁回確定

▲▼最高法院外觀,最高法院示意圖,最高法院2023年新外觀。(圖/記者吳銘峯攝)

▲前立委蔡豪性侵案定讞後,他提出再審,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立委蔡豪因犯下性侵女助理案件,遭判刑4年10月定讞,已於2021年6月間發監執行。但他不服,提出被害人父親的親筆信,以及被害人傳給友人的簡訊,證明自己僅有性騷而無性侵,請求法院重啟再審。但最高法院審理後,15日駁回聲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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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豪在2016年3月間應徵小萱(化名)擔任他的女助理,不過小萱提告指出,當年7月間,蔡豪在他燕巢區的辦公室內,假藉討論事情為由,要小萱邊喝酒邊談事情,最後她被灌醉;躺在辦公室休息時,蔡豪趁機對她性侵及猥褻得逞。

小萱遭侵犯後,因喝酒後起酒疹到醫院掛急診,蔡豪到醫院探視,竟又將小萱帶離開醫院,到汽車旅館中再度猥褻得逞,隔日一早才帶小萱到高鐵站。小萱遭連續侵犯後萌生退意,當天就向蔡豪秘書表示要辭職,並告知被性侵之事;隱忍兩年後,因走不出陰影,提出告訴。蔡豪最後遭判刑4年10月定讞,2021年6月間發監執行。

不過蔡豪今年初以發現新證據為由,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再審。蔡豪提出兩項證據,第一是小萱父親寫下的親筆信,內容為「我已感受到您的誠意…非常願意接受您的歉意,也與您達成和解,又收了您的賠償金,『並多次與小萱聊過,相信您只有性騷而無性侵』」。第二項證據為小萱在案發後傳訊息給秘書,內容為「我還是處女~他就是差不多該毛手毛腳的地方都做了…」。蔡豪認為這些證據得以證明他並未性侵,請求法院重啟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

但高雄高分院認為該等證據,並未符合再審證據所要求的「新規性」、「確實性」,因此駁回蔡豪聲請。蔡豪再抗告,最高法院審理後,15日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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