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榮(化名)原本是某餐飲店的員工,因為與老闆有一些糾紛,心生不滿,竟持打火機點燃懸掛在店門口的燈籠,沒想到火勢延燒到隔壁公司,他也因此挨告。基隆地院法官審理之後,依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判處阿榮有期徒刑1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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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榮先前在某餐飲店任職,因細故對老闆心生不滿,竟在去年5月間半夜持打火機點燃懸掛在店門口的燈籠,沒想到燈籠燒起來之後,火勢又延燒至隔壁公司,導致隔壁公司放在外面的物品毀損。
阿榮到案之後坦承犯行,但強調自己是因為與老闆有一些糾紛,想要惡作劇燒燈籠,沒有要燒房子的意圖。檢方綜合現有證據判斷,阿榮應當沒有打算放火燒房子,因此依《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嫌,將他起訴。
基隆地院法官認為,阿榮遇到糾紛未能以理性方式溝通解決,竟恣意對他人的物品縱火,危及公眾生命、身體及財產的公共安全,行為確實不應該,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最終依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