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女撞傷斑馬線上行人 允諾賠5萬只給3萬…判拘役40天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市葉姓女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屏東市和平路與勝利路口時,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的蔡姓市民,致蔡民頭部等處受傷,事後雖允諾賠償對方5萬元,但只賠償3萬,屏東地方法院依傷害罪判處拘役40天,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等於罰4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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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葉姓女子於2022111年9月3日深夜,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屏東市和平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勝利路交岔路口,近行人穿越道時,蔡姓市民走在人行穿越道時穿越道路,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彎致撞擊到蔡,致蔡頭部外傷、輕度腦震盪等多處受傷。

事後有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葉同意賠償蔡5萬元醫藥等費用,事後僅給付3萬元。

屏東地方法院認為,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3條第2項定有明文。葉疏於注意此肇事,造成蔡受傷,但已賠償3萬元,素行尚稱良好,判處拘役4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