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藝人炎亞綸(本名吳秉孺)案,士林地院今(30)日認定炎犯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等3罪,2罪應執行7月可易科罰金,其中成年人對少年犯個資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4月不得易科罰金,均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前提是,炎得屢行調解條件、向觀護人報到,否則檢察官可聲請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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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間炎亞綸透過Messenger認識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耀樂,同年12月交往。然而,吳卻在天母住家,未違反少年意願與其性行為時,以手機拍攝性交過程。炎明知影像有少年臉部等特徵個人資料,卻在2019年5月傳給某網友觀看;再於2020年2月5日傳給暱稱為「愛心頭像符號」網友。傳完後,也持續擁該段影片。
法官認,炎拍攝性影像,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處可易科罰金刑6月;2度傳性影像給網友,則犯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及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一行為觸犯數罪」為想性競合犯,從重論個資法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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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炎首次傳性影像給網友,少年僅17歲以兒少法加重其刑,依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4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第2次傳給網友性影像,則犯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易科罰金刑2月。
開庭時,少年願意原諒,同意給予附條件緩刑機會。合議庭認為,炎犯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等3罪,2罪應執行7月可易科罰金,其中成年人對少年犯個資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4月不得易科罰金,均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
至於同案被告馬來西亞籍音樂人陳男,因2018年9月間從推特下載性影像,無故持有少年性影像,且明知有少年臉部特徵,2020年9月以通訊軟體Whats App傳性影像給炎看,非法利用少年個資;陳男雖向被害人表示歉意,後又翻供否認犯行,依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4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緩刑並非可以逍遙在外,前提是炎亞綸必須得依約給付賠償給被害人,而保護管束等同「監督、輔導」,應於指定日期前往指定處所報到,若未遵守,執行科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宣告,並依法發監或諭令執行刑罰,屆時炎亞綸就得入監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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